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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3-25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2021年11月8日已经第七届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对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实行包干的,适用《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工作可在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采取经费和工作包干方式进行。包干单位为被征土地的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其它单位。

  第五条 对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的,征地补偿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征地实施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单位或村庄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天,并在公告期结束后将征地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登记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相关权利人与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确认。

  (三)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征地青苗补偿包干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包干协议书》,明确征地青苗补偿范围、面积、任务、包干费用,完成补偿工作的质量和时限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包干单位负责根据经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调查清点登记结果,与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

  第六条 征地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的,包干标准为每亩地5万元,由市财政纳入征地总经费预算拨付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按协议约定将包干经费支付给包干单位。

  征地范围内有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的特殊苗木的,可不纳入青苗补偿包干,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补偿。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在调查清点登记结果经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确认之日起30天内,在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监督下,由包干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第八条 征地经费包括征地工作经费和征地不可预见费,分别按征地补偿总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5%计算。征地经费的使用由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征地工作具体情况合理安排。

  包干单位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与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完成情况从征地经费中安排0.3-0.5万元/亩的经费奖励给包干单位。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征地经费使用纳入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和村委会、居委会村(居)务公开内容,必须及时公开支付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征地青苗补偿包干费和征地经费的计划列支,并及时将征地青苗补偿费用和征地经费拨付给包干单位,包干单位应确保青苗补偿费用足额及时支付。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监督征地包干单位依法实施征地,协助包干单位做好征地补偿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征地青苗补偿款和征地经费,违者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征地青苗补偿情况和征地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由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23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20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