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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1月31日起正式施行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3-24
  河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2月18日七届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1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因临时需要,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监督,应坚持“规划管控、功能控制、属地监管、严明执法”的原则,临时建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核实,受委托单位(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及其他依法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依法负责临时建设审批和竣工核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设的批后监管及违法查处工作。

  发改、旅游文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健、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临时建设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申请人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的政务服务窗口或网络平台申请临时建设,应当按照下列清单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申请书(项目背景说明)(一式一份);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返还);

  (五)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的土地来源手续证明材料(已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的无需提供该项)(一式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返还);

  (六)提供有建筑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文本及电子版):内含①临建项目区位图、效果图(彩色)和总平面图②临建项目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③方案每页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首页须加盖主要设计师资质章及申请单位公章)(文本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

  (七)数字化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纸质图;河南省三亚市平面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电子版光盘),须在图上标明临时建设工程所在位置及拐点坐标(纸质图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八)临时建设项目报建承诺书(一式一份)。

  第五条临时建筑主要适用于以下使用性质:

  (一)经审批许可的在建项目需要配套的临时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

  (二)出让取得的经营性用地上建设的样板房、售楼处等临时性用房;

  (三)关乎民生的临时设施及临时用房;

  (四)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用地内,确因城乡生产生活配套需要建设的临时性建筑和设施;

  (五)土地手续齐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用地和规划条件,临时建设或配套的商业娱乐建筑和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临时建设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高度≤12米;

  (二)建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

  (三)建筑物的高度、规模、间距、结构设计、消防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五)不得建设地下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建临时建设: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五网建设控制范围内以及生态保护区、核心功能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四)占用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六)已有建筑上加建临时建筑;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在受理当事人临时建设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合法性、现场踏勘并征求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是否准予临建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临时建设涉及消防、林业、交通、文旅、环保、水务、住建等部门的,应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临时建设的消防设计、方案图等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费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第五款的临时建设审批需经公示七个工作日无争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高度、使用期限等作出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作出临建的行政决定后,应及时抄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和动态执法。

  临时建设在建设和使用期间,应在显著位置放置含审批文件、平面图和效果图的公示牌,公示牌格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统一的样式。

  临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规模建设,并对临时建筑的使用安全、工程质量负责。

  临时建设竣工后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进行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临建项目不得改变批准使用性质或变相出租,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不得影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已出让土地是否按期开(竣)工、是否涉嫌土地闲置等情形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从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按临时用地需要审批的临时建设,届满期限可按临时用地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后,临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负责清理建筑废弃物及整理场地。费用由临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未经批准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期限届满逾期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临时建设申请材料作假的,临时建设审批部门依法将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有不按要求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拒不拆除等严重情节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拆除。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届满,因我市规划实施或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在《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施行前,有关合同对于补偿事宜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已不再承担审批功用或已闲置,临时建设申请人应立即拆除恢复原貌,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政府上报实施情况的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