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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无锡市城市拆迁房屋析产等权属登记操作程序的意见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4-04-19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无锡市城市拆迁房屋析产等权属登记操作程序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 2002-10-11 发布部门: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无锡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房屋权属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加违法拆迁迁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的权属登记管理,防范少数不符合条件的人钻政策空隙恶意分割析产,依法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增加城市房屋拆迁成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拆迁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条件
  拆迁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亡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共有的要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视不同情况提交相关书证:
  (1)属于继承析产、赠与(遗赠)的,应提交公证书;属于遗赠的要提交遗赠人死亡证明;
  (2)属于离婚分割的,应提交法院裁定、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属于房屋买卖的,应提交买卖协议书。
  3.房产平面图;
  4.契税完税证明;
  5.当事人身份证及印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印章;
  6.墙界表;
  7.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8.婚姻状况证明;
  9.提交经有关部门会审意见的申请书。

  二、拆迁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要求
  1.拆迁房屋的继承析产、赠与、买卖,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进行登记。即一个门牌号下颁发一张房屋权属证书;共有的房屋,颁发共有权证书,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2.法院、公证处、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书证,应认定其分割转让的份额,但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按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要求发证。
  3.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拆迁通知书送达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接到拆迁通知书后,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4.根据拆迁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调查意见和分割转让同意书,经会审后核发权属证书。

  三、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分割转让操作程序
  1.受理申请
  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需要继承析产、赠与、买卖的,申请人(产权人)持申请书至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建设)单位申报。拆迁单位受理后,核查拆迁资料,提供住房情况调查意见和分割转让的同意书,并报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初审。
  2.联合会审
  经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初审,认为符合析产、转移条件的,上报市房管局,并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设局、市拆迁管理中心、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和拆迁单位联合会审,作出公示征询异议的意见。每15天会审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张榜公示
  由拆迁单位在拆迁所在地及被拆迁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张榜公示,征询异议。经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合会审的各部门授权委托拆迁管理中心,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办理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的意见,并返回给申请人。
  4.权属登记
  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拆迁管理中心签署意见的申请书,以及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效书证,至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申请房屋继承、赠与、买卖的权属转移登记。

  四、本操作程序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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