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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拆迁政策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8-04

      我市拆迁政策出台,呈现九大亮点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旧街区改造步伐,保障拆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出台了《嘉峪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嘉峪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和《嘉峪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向市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14家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按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再次审核修改。为了充分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8月31日至9月6日,三份文件全文在“嘉峪关在线”网站公开征求了市民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9年11月6日批转,2009年12月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该办法由《总则》、《拆迁管理》、《拆迁补偿与安置》、《法律责任》及《附则》5章共53条。从拆迁程序、拆迁许可、拆迁补偿安置、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司法强制拆迁、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譬如:货币补偿的金额,

  按照所拆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综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依照规定结算差价等。该办法的出台,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填补了我市没有具体可操作性地方性房屋拆迁实施管理办法的空白,为今后旧街区改造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和法规支持,有利于充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依法拆迁。对需要拆迁的地段,严格执行拆迁法规。特别是需要违法拆迁的,要按照政策依法办事,做到执法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不留任何后遗症。对于个别严重阻挠和妨碍拆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证拆迁工作强力推进。

  三是积极推行“民主拆迁、阳光拆迁”。适时启动拆前征询或听证程序,让拆迁主动权掌握在居民手中,让政策在阳光下运行,执行一个政策,坚持一个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统一,前后一致,直至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所得到的补偿与已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必须一致,不得突破原方案。创造良好的拆迁市场和环境,力争做到从“要我拆”到“我要拆”的思想转变,积极推进我市旧街区改造工作,逐步改善旧街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

  四是全省范围内首推“有情拆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带着对群众深厚感情抓拆迁,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低保户、特困户的实际困难,在拆迁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和合理照顾,真正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将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用房不结算结构价差,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结算房款。

  五是明确了拆迁补偿安置的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和调换原则。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综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按规定结算差价。

  六是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价格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布全市范围内不同地段的补偿标准。

  七是在回迁环节上,从以人为本和稳定第一的目的出发,从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立足点出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搬迁期限有效期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照先后顺序对安置房具有优先选择权。

  八是可操作性强,配套措施得力。为配合《嘉峪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嘉峪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和《嘉峪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的顺利实施,我局出台了《嘉峪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嘉峪关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嘉峪关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嘉峪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嘉峪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办法和措施,以完善的政策和措施强势推进我市旧街区改造工作。

  九是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和拆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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