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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改组:《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已于2014年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5-09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组〔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资发改组:《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已于2014年公布实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

  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 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加大资金支持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职工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规定落实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2014—2017年,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统一定规模的资金划转到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或融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贷款偿还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安排一定资金,对所属困难子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对困难国有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配套设施建设,财政部、国资委要商有关部门,研究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支持中央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保障用地供应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的三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棚户区改造用地支持政策予以保障。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同时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对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变更土地利用性质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切实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国有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按照《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强化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当地改造规划和计划,落实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扎实做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项组织工作。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指导和协调衔接,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国资委要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督导机制;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因棚户区改造对企业当期利润等指标影响较大的要予以合理考虑,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在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加强立项、建设、分配等方面管理,防止突破政策规定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等违规行为;安置住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要实行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