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同时要做到先安置后搬迁。本案中,区政府虽然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在征地批准后就补偿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经营使用者的意见,以及对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也未作出具有安置补偿内容的补偿安置决定